# 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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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生引进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依据深圳市引进留学人员的相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均可委托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留学人员引进手续。

1申请对象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2申请条件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国(境)外取得学位2年内的无需社保,超2年的,需社保。

二、办理流程

1 网上申报

留学归国人员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opens new window) ,依次点击“留学人员引进-新增申请-个人委托代理机构申办”,按页面提示填报信息,如申报配偶随迁或子女随迁的,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证件原件,然后点击“保存”-“返回”-“上报”。

注:代理机构选择“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XX分部”。

2 预约办理

点击下方按钮进入

预约入口 (opens new window)

注:业务不可跨部门办理,请预约与信息提交部门一致的业务点。

3 业务受理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与申报信息相关的有效证件原件到所选分部办理留学人员引进手续。经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申报信息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现场签订《人才引进代理委托协议》;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信息不完整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需调档案的同时开具《调档函》,申请人凭《调档函》回原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4 等待审批结果及户口迁移

符合秒批条件的,系统自动秒批通过,申请人待收到公安的短信后,直接预约办理入户手续即可。不符合秒批条件的,人工受理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根据接收到公安短信提示自行办理入户。

:如需挂靠我中心集体户口的办事人员,建议先行咨询公安部门相关户口挂靠规定。

三、注意事项

1、留学人员引进业务须本人预约办理,不可代办

2、留学人员经审批同意接收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户籍迁移和落户手续.

3、审批结果为《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申请人如需使用纸质《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可在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中登录,右上角“用户中心”去操作打印。

四、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分部 留学生引进办公地址

龙华分部 : 龙华区致远中路深圳北站西广场深圳通大厦2层209A

罗湖分部 : 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号人才集团大厦6楼616大厅

高新分部 : 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科苑南路综合服务楼五楼

#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办导航

在职人才导航

# 留学人员资格审定

访问学者、博士后等进修人员申请

一、受理条件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365天)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二、网上办理流程

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窗口递交材料。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系统流程要求填报信息。

2.受理(1个工作日)。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对通过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4.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当面、电话、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5.送达。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自行打印证书。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
2 获得的最高学历验证证明
3 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页)
4 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5 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访问邀请函和证明信

四、审批结果

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审批结果: 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755-88123460,0755-12345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行政服务大厅人才园服务厅48号窗口

咨询网址: 前往咨询 (opens new window)

微信号: “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

攻读学位的人员申请

一、受理条件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365天)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二、网上办理流程

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窗口递交材料。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系统流程要求填报信息。

2.受理(1个工作日)。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对通过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4.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当面、电话、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5.送达。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自行打印证书。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2 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四、审批结果

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审批结果: 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 (攻读学位的人员申请临时证明)

一、受理条件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365天)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二、网上办理流程

属攻读学位并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窗口递交材料。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系统流程要求填报信息。

2.受理。(1个工作日)。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对通过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批。

4.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当面、电话、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5.送达。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自行打印证书。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2 学历学位认证受理回执单
3 留学期间护照及签证页或通行证首页及签注页
4 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成绩单(中英文以外的其它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5 申请临时证明的情况说明(如报名表准考证、入创业园申请、创业补贴申请表)

四、审批结果

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审批结果: 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临时证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07-05 15:23:32
来源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深人社规〔2018〕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规范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程序,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办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办理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由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条 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填写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验:

(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二)获得的最高学历的验证证明;

(三)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访问邀请函或者证明信;

(四)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

(五)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页);

(六)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可自行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打印《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审核不同意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并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已办理的,予以撤销。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的,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第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人员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定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

特别提示:

1、认证申请所需所有材料均仅需在线上传电子版,请勿将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

2、扫描上传的申请材料需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应忠实于原件,保证清晰、完整。否则有可能影响认证评估进度,造成认证评估不通过。

3、如需认证多个文凭证书,请务必每个单独提交认证申请,请勿在一个认证申请里上传多个文凭证书。

一、需要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以下简称文凭证书)。上传文件格式为:pdf格式,不大于5M

1、需要认证的文凭证书一般为所在国/地区的官方语言书写,如获得两种语言的文凭证书,源语言文凭证书必须上传,其他语言可选择性上传;

2、如需要认证的文凭证书的正反面均有文字图案,应同时提供其正反面的扫描件;

3、申请人如无法提供获颁的文凭证书,我中心原则上无法提供认证服务。

如文凭证书丢失,请申请人向颁证院校申请补发证书后再提交认证申请,如颁证院校无法补发证书则应提供证书副本、或院校官方出具的学位授予证明(通常由学生注册部门或教务部门开具),并提供《文凭证书无法提交声明》 (opens new window)(下载模板,填写后上传)。请注意,此类申请人还需提交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

请注意,“证明信”往往核查困难,因此评估时间有可能超出文凭证书的正常认证周期,甚至可能无法通过认证评估。持“证明信”提交申请获得的认证结果与持文凭证书提交申请获得的认证结果有可能存在差异。在认证评估完成后,我中心不再受理要求替换认证对象的复核申请。

二、国(境)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上传文件格式为:jpg格式,每张不大于1M

在国外学习的申请人:应提供在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需扫描上传的内容包括:首页(个人信息页)、学习期间签证页(电子签或居留卡也需提供)。如所认证的文凭证书早于10年前颁发,申请人还需提供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上所有的出入境章。

在港澳台地区学习的申请人:应提供学习期间使用的通行证。需扫描上传的内容包括:首页(个人信息页)、学习期间签注记录(卡式通行证需提交正面及背面)。如所认证的文凭证书早于10年前颁发,申请人还需提供学习期间通行证上所有的出入境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习的申请人:如您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不足6个月(180天)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不需要提交护照相关信息;如在国(境)外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180天),请按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的要求准备材料。

特殊情况如何办理:

1、在外学习期间护照/通行证丢失怎么办?

如在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通行证已丢失,需提供《在外学习期间使用护照/通行证无法提交声明》 (opens new window)(下载模板,填写后上传),以及可证明学习地点的相关材料。

2、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如提交认证申请前个人信息已变更,与在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通行证不符,还需补充提供户口本的变更页。

三、本人近期标准证件照片一张,底色不限。上传文件格式为:jpg格式,不大于1M

四、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署的文凭证书核查授权声明。上传文件格式为:pdf格式,不大于1M

按照各国家/地区各院校的要求,我中心核查文凭证书真伪需获得证书持有人的书面授权。请申请人使用英文或留学国源语言填写,且务必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名,以保证核查效力。

授权声明下载:

国外通用版 (opens new window)(通用版《授权声明》适用于多数院校,少数院校对授权内容有特殊要求,详情点击下面的国别查看。)

港澳台地区版 (opens new window)(香港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人,请务必填写学号及HKID,没有请填无。)

五、其他相关材料。上传文件格式为:jpg格式,每张不大于1M

1、在国(境)外颁证院校学习时间不满足学制要求的申请人务必提供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或研究证明;

2、有多国、多校学习经历,或系就读院校所在国与颁证院校所在国不一致的申请人,务必提交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

3、为了便于准确判断申请人的专业领域,建议申请人提交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

4、由于少数国别教育制度的差异,日本 (opens new window)韩国 (opens new window)英国 (opens new window)新加坡 (opens new window)菲律宾 (opens new window)巴基斯坦 (opens new window)马来西亚 (opens new window)意大利 (opens new window)西班牙 (opens new window)法国 (opens new window)匈牙利 (opens new window)爱尔兰 (opens new window)俄罗斯 (opens new window)白俄罗斯 (opens new window)乌克兰 (opens new window)还需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可点击国别名称查看详情);

5、为确保认证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而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以补充材料通知为准)。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在线申请入口 (opens new window)

#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补贴

深圳市 2020年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补贴审批内容

对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二、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补贴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a、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外国专家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6)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即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所在企业注册成立6-36个月[即企业成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1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

b、资助的重点产业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重点资助的项目是:

(一)信息技术,包括通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技术等;

(二)新材料;

(三)新能源;

(四)生物医药技术;

(五)先进制造技术及装备;

(六)现代农业高技术;

(七)环保技术;

(八)引进国外信息、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的中介服务业;

(九)我市鼓励和优先发展的其它重点产业,包括物流、金融、文化等。

c、资助标准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

五、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企业在申报系统成功填报后自动生成,请用A4纸竖版打印)
2 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当月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股东信息、成员信息4张表,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在“商事登记簿查询”栏目打印)
4 科研项目或者成果证明材料
5 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6 留学人员简历

六、审批受理机关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

申报单位须确认申报系统中申请材料成功提交,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最迟于2019年9月15日前到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须于2019年6月17日前,将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网上申报信息及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才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75室)。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视为已获得资助资格;最终能否获得资助,需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

七、审批决定机关

(一)申报企业请登录“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报系统提出申请,按要求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

(二)申报企业按规定向注册地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指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下同)提交相关材料(系统填报完成后即可提交)。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对其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并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电子政务平台(网址:http://61.144.226.149/ (opens new window)),对企业提交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同时由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重复资助项目),组织行业专家分行业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按评分高低排序,并根据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专家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现场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按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实地考察。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结合现场评审得分和实地考察情况,拟定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查重并复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如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申请人员获得补贴的资格。

(五)公示完成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资助通知。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再次核查获资助申请单位条件后,与获资助的留学人员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

(七)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监管账户后,由辖区主管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审批”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序号 受理单位 受理部门 受理窗口地址 咨询电话
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人才科 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82918537
2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专技科 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统建楼(罗湖婚姻登记处)6楼610室 25438322 25434833
3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引进智力科 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505室 26575007
4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创业服务部 深圳市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楼综合服务窗口 25221303
5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人力资源配置科 深圳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29999733
6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人事服务中心 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28401604
7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人力资源管理科 龙华区清湖清龙路8号港之龙科技楼203室 21036824 23332027
8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人力资源配置科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区政府第二办公点401办公室 28398726
9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光明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708 88212064
10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 人才科 大鹏新区中山路10号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28333157
11 前海管理局 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23号e站通服务中心A201室 36667588
12 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 人才工作科 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综合服务厅3楼307室 2210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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