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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交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业务新规定的通知
2007-08-31

有关代理人员:

关于补交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这一业务,社保局目前有新规定:自8月27日起,代理人员凡需通过我中心补交养老保险的时间段在三个月以上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补交期间的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可只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

②以下三种材料之一:补交期间的A.单位工资会计凭证;B.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凭证;C.银行发放工资的帐单。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交社保局验后归还),每季度可只提供一个月的。

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可带本人户口本(1965年以前出生的还需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调令或毕业生介绍信(随迁的不需提供此项)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分局个人缴费窗口自行补交(需同时在个人窗口缴交当月社保),在社保局完成当月社保扣款(一般是当月25日前)后再到我部门办理代缴社保手续。

注:个人到社保局个人窗口缴纳社保只能参加养老及医疗保险,不能参加工伤、失业和住房保险。

   特此通知。

 

 

                               人事代理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