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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业务受理时限的通知
2007-04-16

各有关人事代理单位及个人:

由于社保局明确要求社保信息变动必须在当月15日之前完成上报,为保证在期限内完成当月的社保申报工作,现对办理代投、续交、补交、停交社保,以及变更社保信息或投保项目、退保等业务的时限做如下规定:

1、当月15日是周二至周五之间任一天的,可在上月16日至当月14日之间到我中心办理有关社保事宜;

2、当月15日是周六、周日的,可在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前的最后一个周四之间到我中心办理有关社保事宜。

3、当月15日是周一的,可在上月16日至当月12日之间到我中心办理有关社保事宜。

为保证所办业务能按时提交社保局,请有关单位及个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社保业务。

 

人事代理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