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精神,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有的问题比较突出,如部分国有企业因改制锁造成的人事档案遗留问题;部门民营企业直接保管人事档案;少数人才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擅自保管档案,部分单位和个人违反人事档案流转程序造成档案由个人自带转递或自行保管等。下一步,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加快步伐,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问题将更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现行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及收费问题必须进一步规范
(一)对国有企业因改制所造成的档案遗留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档案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保管。其中改制后为国有控股(国有股份占50%以上)企业的档案仍由该企业保管,其他企业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国有企业清盘、破产的,其人员人事档案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二)由民营企业保管的人事档案必须按规定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三)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国家统一分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归口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接收并管理其人事档案。中技毕业生通过劳动局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局就业服务中心保管。
(四)深圳生源和深圳院校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五)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六)切实纠正人事档案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由个人携带或保管的档案由档案发出单位及时追回,并交由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
(七)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取的档案保管费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工作必须进一步
(一)必须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保管档案;
(二)必须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和技术革新,大道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适用现实要求;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转递、收集、整理、归档、查阅、使用及保密等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三、规范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进行整改,纠正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递交自查整改报告。
(二)自查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组,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单位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意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此项工作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