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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业务须知
2010-05-06

特别提醒:⑴本指南所涉及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都须提供原件核验。

⑵材料须按先后顺序装订。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⑶由我部提供网上申报的,需缴交网上申报费。

⑷非代理人员或签订人事代理单项服务的,需缴交代办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⒈评审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

⑴评审范围: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机关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⑵评审条件:

①符合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申报程序;②符合广东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申报程序;③专业技术资格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其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或认可。

具体条件可参见深圳市人社局网(http://www.rsj.sz.gov.cn/→专业技术人员→通告通知→《关于做好XXXX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下载有关表格,可登录广东省人社厅网站(http://www.gdrst.gov.cn/→专业技术人员→表格下载)。

⑶材料要求:参见当年度相关文件要求,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要求进行评审前公示的,我部不予受理。

⒉办理程序:

⑴网上申报、打印《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呈报表》:由工作单位完成,也可委托我部办理。

⑵评前公示期满,备齐材料后提交我部业务受理窗口,由我部工作人员审核后出具意见。

注:我部对申报材料只作形式审查,不对材料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⑶工作单位在呈报表上出具意见后,将评审材料装档案袋,贴封条并加盖公章。

注:已由工作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并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员,可由我部密封评审材料(自备档案袋)。

⑷经办人自行将已密封的评审材料报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评审活动一般安排在10月至12月,申请人可自行到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⑸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将进行审核并制发相关文件及证书。申请人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该表须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专业技术资格证。

注:⒈每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只进行一次,当年的评审通知文件一般在7月份下发。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一般在8-9月(送省参评的8月底截止)。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般在次年1月。

⒉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1月,考试时间在当年4月,详情请咨询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⒊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年举行多次,详情请咨询深圳市考试院。

二、核准省外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⒈申报材料:

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流动审核信息登记表:可从深圳人才网下载。

⑵省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省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由我部网上申报后提供。

⑶职称证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以下其中一项复印件):①当前职称证书及低一级职称证书;②如原单位不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则提交资格审批机关任职文件(目前不发放高、中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清华大学、哈工大、中山大学、中科院及所辖院所等,其余高校、科研院所存在不发放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象)

⑷所有高中以上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以下其中一项):①毕业证书;②毕业证书遗失则出具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③获海外学历者提供《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海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⑸当前及低一级职称的档案材料复印件:职称档案材料指职称评审表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如职称档案遗失,则需一并提交:①资格审批机关任职文件;②档案遗失单位遗失档案证明;③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能证明该同志胜任当前职称岗位的工作业绩鉴定。

⑹外语证明材料复印件:1999年后(含1999年)取得职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②全国职称考试组织机关出具的外语考试合格证明;③符合国家或广东省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证明材料。

注:①有英语成绩要求的,核准中级职称要求通过B级,核准高级职称要求通过A级。

②核准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不需提供。

⑺计算机成绩证明材料复印件:2002年3月后(含2002年)取得职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②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机关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③符合国家或广东省规定的计算机免试条件证明材料;④2007年以前(不含2007年)取得中教系列资格人员,可以提交当时所在省对计算机要求的文件及文件规定必须具备的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注:①有计算机成绩要求的,核准中级职称要求通过四个模块的考试,高级要求通过五个模块的考试。

②核准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不需提供;

⑻入深证明复印件:深户人员提供深圳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或相应遗失证明。我中心代理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到业务窗口借用此项材料。

⑼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申报人员姓名如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需提交相应行政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凭证;

②如提交审查师范类院校毕业人员取得的小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资历条件与我市规定不符,可提交所在地区的小教高级资格评审条件;

③如审核小学教师、中学教学系列或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提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⒉办理程序:

⑴受理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后,提交我部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出具意见;

⑵申请人将所有上报材料整理后递交到市人社局业务窗口。

不需核准的情形包括:

⑴发证单位为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或广东省各级人事部门。

⑵通过全国统考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注意事项

本须知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处

深圳市考试院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