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与本中心建立了人事代理关系(即人事关系及档案托管在本中心的),并付清相关费用的人员。
二、调往市内单位
(一)申报材料
1、接收单位的《人事立户登记证》(核原件,该证须办妥年度年审手续;接收单位须具人事档案保管权);
2、《市内人员调动审查表》(须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1式2份);
3、接收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原件及复印件;
4、原为单位委托代理的人员,需提供委托单位开具的关于离职的证明材料,如委托单位已转让、停办、倒闭或破产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员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二)办理程序
1、办理户口迁移:如申请人已入我中心集体户的,应先到616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借出户口卡,按公安部门要求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办妥后,归还注销的户口卡。
2、持申报材料到我部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同时领取《代理人员办理调出手续登记表》。
3、组织关系挂靠我中心的中共党员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持调出登记表到611室办理。
4、确认是否需办理转正定级,未办转正定级的人员需补办转正定级。
5、办理档案转递:持经工作人员签字的《商调函》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档案业务窗口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三、调出深圳特区
(一)申报材料
1、接收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向本中心提交申请调出报告(1式2份);
3、《市内人员调动审查表》(1式2份,可在深圳人才网下载);
4、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式2份,核原件);
5、原为单位委托代理的人员,需提供委托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材料,如委托单位已转让、停办、倒闭或破产的,应提供市工商局的相关证明;
6、入深调令或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1式2份,由我中心承办人才引进的,可在业务窗口直接借出复印)。
7、委托代理人员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二)办理程序
1、持申报材料到我部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同时领取《代理人员办理调出手续登记表》。
2、组织关系挂靠我中心的中共党员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持调出登记表到611室办理。
3、确认是否已办理转正定级,未办转正定级的人员需补办转正定级。
4、办理档案转递:持经工作人员签字的《商调函》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档案业务窗口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注:户口托管在我中心集体户的,须先将本人及亲属户口从我中心集体户迁出后方可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5、办理户口迁移:经调入地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后,应持由调入地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通知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持调出申请报告、《市内人员调动审查表》、入深调令(或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深圳市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及调入地人事部门调令到我部业务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依据调出记录开具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人社局业务受理处(市民中心一楼市政服务西大厅)办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转移。
四、退休
(一)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下称“审核表”);
2、本人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1、委托我部代缴社会保险金的代理人员
⑴按深圳社保局的有关要求准备退休材料(详情请咨询社保局);
⑵填写“审核表”后到我部业务受理窗口审核盖章;
⑶与19号窗口工作人员联系档案转递事宜;
2、非我部代缴社会保险金的代理人员
⑴按深圳社保局的有关要求准备退休材料(详情请咨询社保局);
⑵持单位盖章后的“审核表”(须准备一份复印件)到我部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调出手续;
⑶持我部工作人员签字后的“审核表”复印件到3号档案业务窗口办理档案转递事宜。
五、注意事项
1、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档案转递须通过机要交通进行。转往市内单位的人事档案,可由接收单位派专人凭介绍信办理转递手续。
2、如调出人员及其亲属的户口挂靠在我中心集体户的,须将本人及其亲属的户口一同迁出。
3、本须知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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