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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缴社会保险须知

2010-11-12

一、 申请条件

凡是深圳户籍且与本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即人事档案及关系托管在本中心的),并付清相关费用的人员。

二、业务受理材料或程序

以下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均要求核验原件。

⒈新办保险:

⑴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⑵申请人为女性且具备干部身份的,需提供《深圳市人社局调动通知》或《深圳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

⑶劳动保障卡数码照回执:请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

⑷劳动保障卡工本费20元(请自备零钞)。

两个月后凭本人身份证、受理回执到人事代理部15号窗口查询社保卡是否办好。

⒉代理人员续投社保:

出示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社保电脑号)或社保卡原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⒊其它人员续投保险(包括暂住转为常住、市内人员转入):

⑴深圳户籍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

⑵原社保卡复印件或社保电脑号;

⑶如需办理劳动保障卡请参见第⒋项。

⒋办理社会保障卡:

⑴如曾经向深圳社保局提交过劳动保障卡数码照回执的,则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未提交过的,则提交劳动保障卡数码照回执(请填写姓名、社保电脑号和身份证号);

⑵交纳劳动保障卡工本费20元(请自备零钞)。

两个月后凭申请人身份证、受理回执到我部15号窗口查询社保卡是否办好。

⒌异地转入(仅限深户且已通过我中心代缴社保的人员):

⑴省外转入:①到当地社保局申请转出,领取缴费凭证;②带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原件到我部领取《深圳市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③带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信息变更申请表(已盖章)和接续申请表到社保局办理养老关系接续。

⑵省内转入:①申请人带入深证明原件(见注1)、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到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接收函;②带接收函及本人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养老关系转移。

注:⑴招工入深的提供招工表;调工或调干入深的提供调令(即调动通知);毕业生接收入深的则提供毕业生介绍信;留学生接收的则提供留学生行政介绍信;夫妻随迁入深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⑵社保局地址:彩田路海天大厦2楼。

⒍补交养老保险(仅限补交最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

⑴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⑵户口本复印件。

⒎停保

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申请人向人事代理部提交书面停保申请,书面申请须注明投保人姓名、社会保险电脑号、停保月份、联系电话,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每月16日及以后受理次月停保申请。

⒏退预缴保险金

当月26日后,申请人持《社会保险金缴交情况表》(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交费通知单及预缴保险金收据原件到人事代理部业务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核算、审批后,到收费窗口办理退款手续(退款须提前预约)。

⒐退休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代理人员,可于当月14日上午前(遇节假日提前)持《员工养老待遇审核表》(此表可从深圳社保局网站上下载或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人事代理部索取)、《深圳市人社局调动通知》或《深圳市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保卡到本中心人事代理部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⑴委托我部代交社保的

①在本中心人事代理部业务窗口办理审核盖章;

②待接到我部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双方约定时间,由我部专人携带拟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当事人共同到市社保金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⑵没有委托我部代交社保的

到本中心人事代理部业务窗口办理审核盖章后,凭退休材料从档案馆调出档案,自行到市社保金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三、社保费缴交方式

⒈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

申请人备齐申报资料,于每月15日前交本中心人事代理部业务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核算并开具交费单,申请人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交款(可刷银联卡);

支票收款单位: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红围支行

收款账号:4000021209024918386。

支票款项到账需时7天,投保人必须保证资金在当月15日前到帐,否则将无法参加当月社保。

⒉以汇款方式支付:按此流程操作约需7天,请在当月7日前完成传真及汇款,否则不能保证参加当月社保。

⑴申请人填写《委托代交社保金汇款确认表》(可从深圳人才网下载,下称《确认表》),并至0755-82409949;

⑵我部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请在确定《确认表》中内容无误后汇款(请告知银行在“用途栏”内填写“保险费”及“委托人姓名”。我中心暂不受理“现金存款”);

⑶转帐后将凭据传真至0755-82409949(请注明“保险费”、“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注:以汇款支付社保费用的,每次须交纳10元的邮寄费。

四、费用计算

⒈缴费项目及计算标准

险种

月缴费标准

备注

养老保险

月工资基数*19%

必投项

医疗保险

月工资基数*9%

工伤保险

月工资基数*0.5%

失业保险

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4%

住房公积金

月工资基数*13%

可选项

注:⑴参保工资基数的下限请参考当年度深圳市社保局公布的标准(须为整数)。如参保工资基数超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超出部分不计征养老、医疗、生育三项(详情可咨询96888);

⑵根据社保局规定,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综合医疗保险的交费比例临时调整为7%,工伤保险的交费比例临时调整为0.25%。

⒉如选择委托人事代理单项服务方式的,申请代交养老、医疗、住房三种社保金项目,每月每项交纳5元代办费;补交养老保险的,每月收取5元代办费。

五、注意事项

⒈每月15日前(如当月15日是周六或周日,则提前到13日,下同)受理当月投保申请,16日起受理下一个月的投保申请,如遇节假日请提前办理。委托人须在上述各项业务指定的受理时限前办理委托手续,逾期者责任自负。

⒉每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将调整当年度的投保工资标准。委托人须注意相关的公告,并在7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到我部办理委托投保手续,逾期者责任自负。

⒊本须知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