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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委托引进市外人才办理须知
2010-05-06

根据深圳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引进市外人才手续。

一、2010年度受理时间

2010年4月27日——11月30日。

二、办理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核准条件、审批条件或夫妻分居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一)基本条件:

本人基本条件:⒈具有城镇户籍;⒉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⒊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⒋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⒍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除另有规定的,调干人员的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⒈具有城镇户籍;⒉不得超过拟引进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⒊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二)核准条件

⒈两院院士;

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⒊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⒋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⒌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⒍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⒏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⒐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⒑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⒒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⒓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⒕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⒑项至第⒔项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⒈项至第⒐项、第⒕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⒑项至第⒔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三)审批条件

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⒋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⒌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⒍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⒎具有大专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⒏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人员。

第⒈至⒏项均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

(四)夫妻分居条件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50周岁以下,具备基本条件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方式申请引进。但是,如果另一方符合单招单调入户条件的,应通过单招单调的方式申请引进。结婚时间以结婚证为准,分居时间以具有本市户籍一方的户口本落户时间为准。

注:1.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文)要求,2008年9月1日后同意调入的超龄人员,其用人单位须先到深圳市社保部门核实和缴纳拟调人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领取调令和办理迁户手续。拟引进超龄人员,确属愿意补交超龄养老保险的,才可申报引进。

2.上述条件中所称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是指《深圳市2010年研究生和本专科重点引进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

三、办事流程及要求

本指南中所涉及的各种表格、样表及协议,均可浏览深圳人才网(http://www.szhr.com.cn)-“人事代理”-“业务表格下载”查询或下载。

⒈提出申请

委托单位认为拟引进人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下列要求准备材料向我中心提出申请:

⑴人事立户登记证。

⑵人才信息登记表。

⑶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须有与人事立户登记证上一致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⑷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⑸能够证明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的补充材料:①所适用条件有社保缴交年限要求的人员,须提供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应年限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②属投资纳税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信息登记单、公安部门出具的投资纳税迁户资格条件审核证明书。

初审通过,领取商调函和人事代理协议(单位委托)。

注:人事关系及档案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把两者理顺到同一地方后,方可办理人才引进。

⒉ 办理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站(www.szhrss.gov.cn),按要求进行人才引进信息网上申报,并打印相关表格。

⒊ 办理档案转递,并准备材料

拟调人员向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并请其按要求出具鉴定、签字、盖章和转递档案,具体如下:

⑴商调函;

⑵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下称“审查表一”):须在表现鉴定栏填写现实表现、“文革”、“六•四”鉴定及有无参加“法轮功”组织的证明(“文革”期间未成年的,可不出具该时期的政治鉴定;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可不出具“六•四”鉴定),上述鉴定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⑶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下称“审查表二”):须在“调出单位意见”栏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意:①凡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挂靠在当地人才中心且无原单位的,由人才中心作为原单位出具表现鉴定及调出意见;②应当根据调出地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其调出单位是否具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以及是否需要其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盖章;③凡由县级单位调出的,须由县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调出意见。

⑷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下称“计生调查表”):由拟调人员调出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街道办(乡、镇)计生部门盖章。

调出单位须按商调函的要求和地址办理档案机要转递,一般需15天以上。如档案已到,则可办理下一项手续(网上查档地址:http://info.szhr.com:9001/agent/docQuery.html)。

⒋ 到我部业务受理呈报审批材料

请严格按下列项目和要求准备审批材料:

⑴人事立户登记证。

⑵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审查表一和审查表二。

⑶计划生育证明材料:①计生调查表。②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拟引进已婚人员或其配偶为49岁以下女性的,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女方不在深圳工作居住,可提供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③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拟引进人员本人或者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须提供。此项材料的办理程序请登陆深圳人才网查询。④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再婚人员也须提交);丧偶人员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⑤拟引进人员子女材料:已生育子女的拟调人员须提供:A.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B.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C.《在校学生证明书》原件(随迁子女超过18岁且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须提供)。

⑷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贴本人照片,并由体检医院填写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应为合格。

⑸中专及以上所有学历、学位证书及最高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复印件:办理该验证证明约需20个工作日,请提前办理;最高学历为军事院校和党校文凭的,由我中心另行发函确认。

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①拟招调人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经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如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同时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当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②拟调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在深圳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在网上公布、但未领到证书的拟招调员工,可在网上打印成绩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③不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如网上申报信息时在“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栏目选择了相应等级,则也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⑺居民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属单位集体户且无法取得原件的,可提供户口卡及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

⑻夫妻分居人员材料:以分居形式调入者提供。包括:①结婚证;②已迁入一方的市人社局调动通知或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或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或招调工通知。配偶可不提供第⑿项中的第②项材料。

⑼投资纳税迁户资格条件审核证明书:投资纳税迁户人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

⑽在深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所适用条件有社保缴交年限要求的人员,须提供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应年限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⑾随军家属附加材料:即深圳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意见。

⑿配偶材料:包括:①配偶的学历、学位证书(最高学历)复印件;②配偶的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由配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和未参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和活动的个人申明;③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

⒀引进人员情况说明:按审批条件申报的人员,须另附用人单位出具的引进人员情况说明(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对于引进人员岗位的需求情况以及拟引进人员的专业水平情况等)。

⒁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相关条件的证明。如属于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目录等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⒂特定人员材料:拟引进人员本人或配偶是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纳税证明。所有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表格,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第三人签名;

⒃录干或聘干材料:属录干或聘干的,提供录用或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复印件(可从档案馆借出并复印);属聘用制干部的须聘用满2年以上方可申请引进,同时提供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

⒄其它材料:①审查表一、审查表二、计生调查表及其它计划生育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②我部工作人员签字的人才信息登记表和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③人事代理协议(单位委托版,由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两份)。属外企部雇员的需连同外企部开具的“引进市外人才介绍函”一并提交。

上述材料备齐后,与我中心签订协议,交费后领取受理回执,并按受理回执的说明等待审批结果。

特别提醒:⑴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都须提供原件核验;⑵所提交材料除特别说明外,有效期均为6个月;⑶材料均不得涂改,涂改无效;⑷材料须按先后顺序装订,规格应与A4纸大小相同,小于此规格的材料,应粘贴在A4纸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⒌领取调令:拟引进人员在网上查到办理状态为“审批同意”,则可持受理回执到616大厅取“后台业务”号等待领取批件(已办同城速递的,等送件上门),然后按《委托引进市外人才报到须知》办理迁户、报到手续。

注:如查到办理状态为“审批不同意”,则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原件、已签订的协议原件到我部取“综合业务”号等待办理退档手续。

四、注意事项:

⒈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学生可办理子女随迁手续;有子女随迁的,需将随迁子女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填写准确,并注明随迁理由:“年幼随父”或“年幼随母”。随迁子女与拟引进人员户口必须在同一户口簿上。

⒉“随军”是指符合调动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调入深圳。

⒊人事经办人在呈报材料时需提供身份证,如拟引进人员为人事干部本人,要执行回避制度,由单位领导亲自办理。

⒋为保证档案安全,档案必须由档案所在单位通过机要转递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馆(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六楼619室,邮编:518023),凡不是通过机要转递的,包括寄至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档案,人才中心概不予接收。

⒌本须知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

深圳市人社局业务受理处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