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的人才交流环境和保持正常的招聘工作秩序,依据《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人才大市场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招聘单位和求职者。
第三条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运营部是深圳人才大市场现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深圳人才大市场现场招聘交流大厅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30至下午3:30时,其它场次招聘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条 进入深圳人才大市场的求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求职人员凭入场券入场,入场券一次有效,再次入场须重新购票或领取赠票;
(二)凡未满18周岁者请勿入场;
(三)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进入深圳人才大市场的招聘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凭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运营部核发的《入场通知单》于招聘当天上午8:30之后到五楼503室领取工作证及文具后入场招聘,工作证当日有效,不佩戴或无工作证者,不得从事招聘活动;
(二)每个展位只允许有四名招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招聘活动,如超过四名工作人员,超出人员必须经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运营部,核发工作证后方能入场;
(三)每个展位只提供四张椅子供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为了维护招聘大厅的安全和保持交流通道的畅通,展位外、通道上严禁摆放桌椅,严禁挪用其它展位桌椅。如确有需要,必须经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运营部现场管理工作人员的同意,在安全范围内增加折椅张数。
(四)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既定的展位内进行招聘活动,严禁侵占交流通道、超界招聘,不得擅自在展位外摆设广告,如需播放有声广告,须征得现场管理工作人员的同意,不得影响周围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活动,违者清退出场;
(五)招聘单位需要使用电源或其它设备时,应在办理招聘手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招聘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求职者的费用;
(七)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必须发布真实有效的招聘信息,不得虚假承诺和虚假招聘,不得发布带有歧视性条件的招聘信息,对各类求职者均应文明礼貌、公平、公正,不得有欺诈行为;
(八)招聘单位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应聘人员个人信息、应聘简历、科研成果等资料,不得擅自公开应聘人员的资料,对于未选中简历,应立即集中销毁,不能随意放置和丢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运营部的许可均不得在大厅内外擅自派发任何信息资料或卡片,未办手续私自进场招聘,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出场。
第八条 招聘单位和求职者须保持展位整洁,不可随意张贴广告或宣传资料,否则按损坏展位处理。
第九条 招聘现场严禁吸烟,违者清退出场。
第十条 招聘单位和求职者在招聘现场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不得大声喧哗,扰乱正常招聘秩序,不得在大厅内外摆卖商品,违者清退出场。
第十一条 招聘大厅为公共场所,招聘单位和求职者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丢失,一旦发生财物失窃事件,应及时向驻场公安人员报案。
第十二条 当招聘现场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联系,并积极配合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妥善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运营部负责解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及求职人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运营部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及谢绝再次入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