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财事字第5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转发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职工探亲路费均按直线计算.
二,年满五十周年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其间需要中转(如从广西到东北,需要在北京中转)并在当天或第二天转走的,可按连续乘车计算,报销硬席卧铺费.
三,在自治区内乘轮船,报三等舱位费.
四,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可包括民间船只,自行车,马车等.
五,探亲途中在市内雇乘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可凭据报销,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不能报销.
六,职工探亲期间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