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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通知,自2009年2月起至2010年1月止,工伤、综合医疗、工伤、住院医疗这几个社会保险险种的单位缴交部分将做
以下调整,调整期为一年。
一、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来的基础上整体下调50%,即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5%;
二、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缴费费率下调2个百分点,即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调整为4.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4%,地方补充医疗
保险费率0.5%,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调整后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不变;
三、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3个百分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下调0.1个百分点,调整
后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仍为0.2%。
根据省相关要求,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要为此缴费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
的0.2%,经过综合调整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总体负担由原来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调整为0.9%,但同时可享受生
育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中心区分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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