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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①填写《保险资料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已有医疗卡的提供医疗卡电脑号,无医疗卡或需更换医疗卡到指定照相点照社保卡专门相片,并
- 将回执交给我公司
②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深圳市户籍员工缴交标准为工资的9%(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交2%,企业缴交7%);
非深圳市户籍员工缴交标准有两种:
A. 办理综合医疗保险:缴交标准为工资的8.5%(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交2%,企业缴交6.5%);
-
B. 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缴交标准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办理保险的工资范围:最高为¥8778元,平均为¥2926元,最低为¥1756元。
③个人帐户:
A.综合医疗保险费,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的部分,35周岁(不含35周岁)以下的在职参保人,
- 30%计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上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在职参保人,40%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在职参保人,50%计入个人帐户
- ;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
- 人员;60%计入个人帐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
- 工资×11.5%×60%计入个人帐户;其他部分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 B.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 C.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专款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D.生育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专款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 ④享受待遇:
- A.综合医疗保险
- 1) 住院: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保局共济基金支付90%,个人现金支付10%。限额如下:连续参保不满半年的,共济金支付不超过3万元;
- 满半年不满1年的,共济金支付不超过5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共济金支付不超过10万元;满2年不满3年的,共济金支付不超过15万元;连续
- 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 2) 门诊: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
- 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 B.住院医疗保险
- 只享受住院保险(同综合医疗保险的住院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