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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介绍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征信部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授权的深圳地区唯一的开展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的专门机构,提供大专以上(含大专)境内文凭的验证服务(批准文号:教毕指[2007]06号,授权编号:第016号)。提供有关学历问题的咨询解答。 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验证服务。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30-5:00

 
    学历认证查询[自取]  

说明:此处仅供查询由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且申请为“自取”。验证结果数据每工作日10:00更新。

请输入您的姓名:  


结果为“出报告”或“出查询结果通知单”即可凭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到深圳人才大市场六楼668室人才征信部8号、9号窗口领取认证结果。

  • 电话:0755-82122347 82122400 传真:0755-82122400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六楼668室人才征信部 邮编:518023 
 
        验证程序  
  交验
  • 1、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 点击此处下载学历认证申请表
  • 2、单位验证需出示介绍信并提交待验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证书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3、个人验证提供需待验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证书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4、按教育部要求,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高校毕业证请尽量提供:(1)该校档案馆出具的学历证明,经办人签字盖章并留下联系电话;(2)当年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学校或档案馆加盖公章(录取名册在该校档案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短验证时间。
  • 5、属普通、自考专科升本科的需同时带备专科毕业证书;接教育部有关通知,属成人、开放式教育的网络(远程)教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升本的必须同时交验专科毕业证书,第二专业的需提供第一专业的毕业证书备查;
  • 6、属自考高中起点本科的证书须提供学籍档案;
  • 7、军校普通高考入学的需要提供入学批准书、学校证明、军籍证明(转业证、军官证);参军后报考军校的需要提供入学批准书、入伍批准书、学校证明、军籍证明(转业证、军官证);函授学习需要提供入伍批准书、学校证明、军籍证明(转业证、军官证);2000年以后(含2000年)的军队院校普通及函授学习的毕业证书另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 8、党校的验证范围目前只限于深圳地方学区发放的中央党校或广东省委党校证书;
  • 9、学位证验证,需提供学位原件;
  • 10、身份证验证,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 (以上8、9、10项不用填表、复印)
  发放验证证明
经检验为真实学历的制发认证报告;
  假证处理
经检验为伪造或非学历教育的证书制发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假证一律没收。
  验证程序

验证程序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分较早及复杂学历顺延,高校放假期间顺延。

认证报告请尽量选择特快专递的方式领取,选取“自取”报告请在深圳人才网(www.szhr.com.cn)上查询结果后到报告领取处领取。

2001-2009年部分学历可以办理加急业务,加急一般5个工作日出结果,加急费用每证另加50元。

  收费标准

中文认证报告(国家统一标准100元/份)
学位认证(50元/份)
党校(限深圳地方学区)(100元/份)
身份证验证(20元/份)

  敬告:

依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证书、证件管理规定,下列两种情况毕业证书不予受理:

  • 1、证书损毁或有涂改痕迹的;
  • 2、证书上所列姓名或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所列不符的。
 
        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

关于使用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通知

教学司[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

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

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由原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为规范这项工作和保证高

校补具的毕业证明书的使用效力,现将遗失毕业证书后须补具毕业证明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遗失后,由原持有者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向原发证学校提出补具申请。原发证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与发证记录,并上述

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领取空白毕业证明书填发,同时注销其原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证

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三、高等学校使用的毕业证明书由我委统一印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明书适用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

 
        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

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

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共犯论处。